【“两高”发布司法解释: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感染严重性病加重处罚 】对农村留守女童实施奸淫的较重从重处罚 5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。该解释规定,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,就应当认定为“造成幼女伤害”,予以加重处罚,不要求达到重伤。
该解释共十六条,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。该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“奸淫幼女从重处罚”,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“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”的情形,包括采用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,侵入住宅、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,等等。该解释还明确,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,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。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裸聊的明确为猥亵
该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“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”情节如何适用,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。例如,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、控制被害人的,属于“情节恶劣”,应当加重处罚。该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“奸淫造成幼女伤害”加重处罚情节,作了细化,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。(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)